官窑分类表意义的启示。
我国古代官窑制度及其历史背景
了了亭 景德镇陶瓷艺术馆 资讯 本文刊载于《陶瓷博览》: 作为最日常的器物,陶瓷的生产很早以前就受到我国先民的重视。除了民间自发组织的陶瓷窑场外,还有一类就是由官府组织或者官府控制的瓷器窑场。在我国,与瓷业生产相关的官府窑业制度,自秦汉始就处在不断发展完善但又各具时代特征的渐变体制中。简单地讲,官窑就是历代官府经营生产陶瓷器的窑场,而政府对窑业的管理方法就是官府窑业制度。官窑的分类,有专供皇室与中央官府的窑场,也有隶属于地方政府的窑场。前者如北宋汴京官窑、南宋修内司官窑和郊坛下官窑,而后者包括宋代的宣州官窑、润州官窑、定陵官窑等。明清两朝,在一般官府窑场基础上分离出了专门烧造御用瓷器文籍《吕氏春秋》记载“黄帝有陶正、昆吾作陶”,《史记·五帝本记》又载“舜耕于历山,陶于河滨”,此固然不能和后来的官府窑业制度相等同,但它足以说明最高统治者和官府参与陶瓷器的生产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考察中国古代瓷业生产的管理制度,因时代差别大略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晚唐至北宋初年,是地方官府进贡瓷器给朝廷的时代。见于《元和郡县志》、《新唐书》、《元丰九域志》、《宋会要辑稿》、《宋史》等书,当时给宫廷进贡瓷器的地方有河南府、越州、耀州、定州、青州、饶州、邢州等处。此阶段进贡瓷器如同缴税,本质上是中央政府敛财的一种手段,是赋税的内容之一。如《说文·贝部》:”贡,献功也”,“赋,敛也”。《周礼,天官·大宰》“五日赋贡”陆明德释文说:“赋,上之所求于下;贡,下之所纳于上。”
五代至明朝初年,官府具资设窑或设官督造的时代。此一时期官窑场的情况比较复杂,隶属中央的窑场有南宋的修内司和郊坛下二官窑,元代浮梁瓷局所辖的窑场,明洪武二十六年诏令在京师设立烧造少数器物的窑场;归属地方政府的窑场从实物铭记看有宣州官窑、润州官窑等处。
明宣德元年以后的明清大部分时期,中国的官府瓷业生产表现为一种独特的、官御并存的官府窑业制度。御窑只生产供皇帝使用的器物,御窑的生产资金出自内帑或内府,生产时所用器样也由内监或内府传下并多带有皇帝的旨意。传统意义上的官窑则生产供各级官府公用的瓷器,其生存资金由户部或光禄寺支给。
我国陶瓷产业的千年辉煌与古代官窑制度的作用众所周知,陶器为全人类所共有,瓷器则是中国古代劳动人民的伟大创造。考古资料表明,距今一万年前,早期手制陶器就在我国黄河流域与长江流域出现。从商代中晚期烧制的原始瓷器算起,中国瓷器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考察我国古代陶瓷产业千年变迁史可以发现:在隋唐之前,我国古代陶瓷产业发展处于自发状态。尽管陶瓷窑场分布我国大江南北,但没有特别突出的窑场在全国显现。陶瓷窑场的产生多数源于当地优越的制瓷条件。如千年瓷都景德镇,由于“群山环峙,四水汇流”,特别是拥有丰富而优质的高岭土,早在1800年前的东汉时期就有了烧造陶瓷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