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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赝品新考人
作者:景德镇日报-亦之
来源:
了了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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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时代在发展,许多老事物在新的历史时期被赋予新的内涵。然而,令人不解的是,赝品,这一古已有之、隐藏在阴暗角落里的东西,在当下,居然也“变换花样”,不时出现在陶瓷艺术品市场上。对此,当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和警惕。
何谓“赝品”?词典云:“赝品,即伪造的文物或艺术品。”何谓“伪造”?词典曰:“伪,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伪造,假造。”换言之,赝品,乃有意做作掩盖本来面貌的假造品。这一定义,恐怕没人会提出异议。
譬如,李逵大师在市场发现有人在卖并非本人制作却署名“李逵”且附有李逵证书、艺术风格还颇似自己的作品,自然会断定这是假冒自己名义的赝品。在李逵面前,假冒者李鬼也就原形毕露。于是,李逵义愤填膺地向工商局或法院投诉,最终结局肯定是李鬼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乖乖接受经济处罚甚至刑事处分。
这种赝品,历朝历代都有。对制作赝品的李鬼们的处罚,就如上述一样天经地义,没有人会说三道四。因为,李鬼之目的是借李逵的名声敛财,这自然是背着李逵的。李逵知晓后当然不肯罢休,法律和舆论也就理所当然地一致谴责李鬼而支持李逵。
可谁也没有想到的是,在今天的艺术品市场上,李逵李鬼居然携手合作来欺骗消费者。在市场上经常可以看到这种现象,署名李逵的艺术瓷并不是李逵本人的作品,它其实出自李鬼之手;然而李逵非但不追究李鬼的剽窃之责,反而主动在李鬼画的作品上署上自己的大名。于是,这件作品就因李逵的大师名分而身价骤涨,之后李逵、李鬼就可以多向口袋里塞钱。李鬼再也不是知识产权的侵权者,人们给了他一个文雅而又形象的名字:枪手。当然,大师是不会向工商局或法院举报枪手的。
现在,我们来分析一下,枪手的作品是否是赝品?如果用词典上的赝品定义“有意做作来掩盖本来面貌的假造品”来对照,那枪手的作品无疑是赝品。为什么?因为若看署名,该作品应该是署名者画的;然而事实上作品出自枪手笔下,枪手请大师署名不过是要“掩盖”作品是枪手画的这一“本来面貌”,而给消费者造成作品是署名者画的这一“假造”现象。你看,这不是赝品是什么?
但这一说法似乎不合常理。历来赝品的制作者李鬼是背着被冒者李逵的,李逵是受害者。然而枪手李鬼的作品却是同李逵协商好的,李逵出名分,李鬼出力,最终双方得利,皆大欢喜,被冒者李逵并不是受害者。这一现象,恐怕是历代立法者没有想到的,现在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也许没有把此类现象列入法律条款。《民法》有一原则:民不告,官不究。李逵自然不会告李鬼,枪手当然也不会受处罚,于是这一现象便得以蔓延,似乎还没有被遏制的苗头。
枪手的作品是否属于赝品姑且不论,但这一现象产生的严重后果已引起有识之士的警惕和忧虑。李逵不追究李鬼,是因为他从中受益而不是受害,真正的受害者是消费者。消费者在真相被蒙蔽的情况下花大价钱买来远低于其价值的作品,这是对消费者赤裸裸的欺骗。枪手现象造成了艺术作品的鱼目混珠,扰乱了经营市场,最终破坏的是老祖宗给我们留下的瓷都声誉。最近艺术市场“遇冷”,固然与大环境因素有关,但若枪手现象得不到制止,即使没有这些因素,艺术市场总有一天会出现危机的。因为这一现象的本质就是造假,这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和挑战。
感言:
舆论对枪手现象的抨击,屡见报端。然而这类现象并未得到明显遏制,甚至有蔓延之势。也许,这是处罚的一个盲点。倘若用道德的、经济的或法律的手段来追究造假双方的责任,其效果会是怎样?那,就得用实践来检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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