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讲一个故事。
甘肃兰州的黄河铁桥是100年前修建的一座桥,大桥始建于1907年,于1909年建成。大桥由美国桥梁公司设计,德国泰来洋行承修。80年后合同到期时,承建方准时地通知委托方:合同已到期,并寄来了该桥的详细设计图纸及维护资料!这是德国人做的事情。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并都战败了的德国人,却依然记得自己的工程合同责任,仍然对他们在中国建造的桥梁抱着负责任的态度加以提醒,做事有头有尾,善始善终,令人好生敬佩!
这件事,如果发生在咱中国人身上,如此诚实守信的经营之道,说不定就“感动中国”了。然而,这件事是德国人做的,这在西方社会,并不值得大惊小怪。这是因为,他们遵循的是“契约精神”。
契约精神是西方文明社会的主流精神,在民主法治的形成过程中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在市民社会的私主体的契约精神促进了商品交易的发展,为法治创造了经济基础,同时也为市民社会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根据私人契约精神,上升至公法领域在控制公权力,实现人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契约精神,无论是私法的契约精神在商品经济中的交易精神,还是公法上的契约精神,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都有着积极作用?
契约信守精神是契约精神的核心精神,也是契约从习惯上升为精神的伦理基础。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基础,它作为一个人的立身之道,修业之本,在我们人生道路上有着重要影响,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然而,现实生活中,圣人的教诲,仅停留在人们的脑海里,却很难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中。人们所期待的,是别人的诚实守信,却忘了自己应该的为人之道。特别是当自己的利益牵扯其中时,契约精神往往无从谈起。
失信之事,在我们身边随处可见。人们印象中的陶瓷销售中的以次充好,陶艺家的代笔之作……如此种种,皆是违背契约精神之所为。
前不久,景德镇一家商场遭遇承租业主的逼宫,部分业主们叫嚣要联合停业,以换取商场经营方为己方减免租金。据悉,在选择入驻前,这些业主都是与商场签订过承租合同的,关于租金的问题,在合同里早已写得明明白白。之后,业主们之所以会上演联合停业的闹剧,里面固然有经营不景气的因素,但说白了,不过是为了一己私利。此时,所谓的契约精神,早已被他们抛在了脑后。
按合同办事,遵守契约精神,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准则之一。西方谚语说:“财富的一半来自合同。”庞德说:“在商业社会里,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协议,其经济性质十分明显,对订立、履行和违约责任都有明确规定。合同当事人必须承担同等的权利义务。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请仲裁等多种方式解决,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这样,在经济合同的保护下,企业才能在竞争中求得生存,获得发展。真实有效的合同,对当事人而言也就是法律,要像遵守法律一样信守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人说,没有契约的文明,不是真正的文明,没有契约,就没有信用,没有信用,就没有和谐。当契约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时,契约精神就形成了。
契约精神,这个,真的可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