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艺术品市场发展迅速,管理法规和规范措施的相对滞后,艺术品市场也存在秩序混乱,赝品充斥的问题。近日,记者就艺术品市场的发展环境、主要任务和管理措施等诸多问题对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进行了专访。 《文物天地》:您认为艺术品市场缘何如此火爆? 张新建:2003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1000美元,中国社会公众消费结构、社会投资取向以及社会和谐发展的要求都发生了重大变化。经济的发展,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对艺术品的总需求量越来越大,公众艺术品的总购买力越来越强,这就给中国艺术品市场的发育成熟创造了全面发展的历史机遇。 首先,消费结构调整,为艺术品市场提供了旺盛的消费需求。目前,我国居民消费的恩格尔系数在逐年降低,城镇居民消费由温饱时期的三大件彩电、冰箱、洗衣机向小康社会的改善居住、出行、通讯交往的三大块方向发展,用于文化娱乐的投入,改善生活质量、精神生活的文化消费逐年提高。尤其是城市化进程加快,农村富裕人口和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这就意味着城市基础设施、住房消费和汽车等高档耐用消费品的需求迅速增加。艺术品市场的主要消费阶层是城市中产和中产以上的居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人口富裕程度的提高,为艺术品市场创造了发展空间。 其次,产业结构的调整,为艺术市场的产业化发展创造了广阔的平台。第一、二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方向发展,以社会服务为主要特征的第三产业逐步成为支柱产业。文化产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主要组成部分,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和广阔的市场前景。特别是随着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以内容产业为主体的文化产业是社会关注的投资热点,也是21世纪新的经济增长点。也就是说进入小康社会,人均GDP1000美元,标志着文化产业基础已经确立,甚至可以说是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起点。这就为文化市场的活跃繁荣提供了充足的文化产品和便捷的流通方式。 再次,投资主体的扩大,为艺术市场奠定了消费和市场基础。民间资本是中国投资领域最重要、最积极的、最敏感的资本,他们深切地感受到产业结构调整趋势,关注和重视最具发展空间的文化产业的投资。据悉,金融领域一些精英和资本,感受到亚洲金融危机巨大冲击和股市期货的变幻莫测,转而投向了艺术品市场,不断升温的收藏热和不断飙升的艺术品价格,是这种投资行为的直接反映。 我国的艺术品市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艺术市场的繁荣一方面是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在文化领域的直接要求,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促进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应当是政治、经济、文化全面发展的社会。艺术品市场的发展就是在提高公众生活质量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文化内涵和国民素质,提升公众的审美品位和欣赏水平。从长远看,这是为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是培养和陶冶公众的高尚情操,说到底是社会长治久安,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 《文物天地》:如何构建一个和谐诚信的艺术品市场? 张新建:信为立地之本。诚信是构建艺术品市场的基础,也是艺术品市场成熟的标志。艺术品市场是由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包括评论、鉴定等多种环节构成的,诚信不仅仅是针对经营者的要求,也是对艺术品市场各环节的基本要求。 诚信建设必须从艺术家做起。私下交易的危害并不只是漏税,而是由于私人交易的不稳定性和定价的随意性,破坏了市场的秩序和规则,更直接阻碍了中介环节的发展。从长远角度而言,私下交易是艺术市场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构建艺术品市场的诚信体系必须摒弃私下买卖、地下交易,使艺术品通过经纪、代销、拍卖等正规渠道,在阳光下进入市场,这样的艺术品市场才是公平的、竞争的市场。 诚信画廊是艺术品市场的主体。以画廊为代表的一级市场是艺术市场的基础,画廊是艺术品商业运作的关键环节,画廊通过买断、寄售、中介、代销、商业展览等形式,使艺术品实现所有权的转移,实现商业价值与艺术价值的完美统一。经纪型画廊是发展的必然趋势,但在目前并不是主流,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培育和发展。 公正、科学的艺术品评估鉴定是诚信市场的保障。中国字画的鉴定多数是依靠个人经验,专家评估,没有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估鉴定标准和程序,鉴定机构设立也没有相应的专业标准和条件。一些博物馆、美术馆利用专业优势自行开展评估鉴定业务,甚至一些稍有美术鉴定常识的个人也在承担艺术品鉴定的职能。多头鉴定标准和鉴定的结果,使消费者无所适从,因真假问题引起的法律纠纷,也由于权威鉴定机构和鉴定标准、程序的缺失,成为难以解决的案件。从法律角度说:不是艺术品市场实体法缺位,而是证据程序的缺位,即谁来举证一幅画是赝品?是伪作?谁能确保举证被司法机关采信呢?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国家艺术品鉴定机构。这个机构应当是法院采信的指定机构,是不受利害关系或者单位制约的中立机构,是按法定程序运作的具有权威性、中立性的专业机构。当消费者、经营者、生产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可以依靠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 《文物天地》:政府应如何管理艺术品市场? 张新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管理、依法治理,是规范繁荣艺术品市场的根本出路。 充分依靠现行的行政法规,规范艺术品市场。艺术品市场法规建设严重滞后,文化部《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是艺术品市场的唯一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立法层次低,不能有效地解决艺术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有将其提升到《艺术品管理条例》层次,管理部门才能将规范艺术品市场的举措落到实处。 要依据民法、刑法保护消费者利益,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艺术品市场中对消费者损害最大、社会各界最为关注的就是假画伪作泛滥的问题。当前消费者购买艺术品主要有三个渠道:一是画家自作自销或者收藏者转让;二是画廊、画店、古玩城柜台、摊位甚至是个体经纪人出售;三是从拍卖公司拍卖获得。无论是经营者(含拍卖单位 )还是消费者都应当根据《著作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拍卖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购买了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应当得到赔偿。《著作权法》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 经营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应受到行政、民事、刑事处罚。《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应当依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作为国家专门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作品的违法行为,有权依据《著作权法》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在商品中参杂、参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有关法律法规有规定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依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即销售假冒或者仿制书画作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根据《消法》作出行政处罚。 《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但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30号)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由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制作、销售假冒他人姓名的美术品及其他仿冒美术品,还可以按非法经营罪定罪量刑。《刑法》第225条第三款“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不管是无证经营或者是有证照经营仿冒艺术品,均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刑法,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拍卖公司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不能免责。《拍卖法》总则中确定了拍卖公司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一条 “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既包括拍卖公司也包括买受人。拍卖公司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著作权法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都在禁止经营之列。《拍卖法》第四条规定:拍卖公司应当依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也就是说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具有一般的善良注意义务,同是《拍卖法》第十九条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拍卖标的的真假可以说是最大的瑕疵,拍卖公司在拍卖前应当向竞买人说明。如果拍卖公司面对的是两种情况:一是能说明真假,二是无法说明真假。对拍卖标的的委托人都不能说明真假的,或者拍卖公司对真伪有疑问的,按照《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时,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也就是鉴定是拍卖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拍卖公司对拍卖标的的真伪无可置疑当然不需鉴定,不能确定真伪的拍卖公司就应当组织鉴定,并把鉴定结果告知或者鉴定的瑕疵告知竞买人,否则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对拍卖公司拍卖假冒艺术品,著作权人可以主张权利。著作权人对假冒本人署名的拍卖标的可以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利。如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公司1993年10月27日联合拍卖一幅署名吴冠中的《毛泽东肖像》,吴冠中在拍卖前获悉后,就通过有关单位转告朵云轩,要求撤销假冒吴冠中作品的伪作,但拍卖公司接到通知和书面函件后,仍与永城拍卖公司联合拍卖,甚至出具了专家鉴定意见,称这是吴冠中的作品,致使伪作以52.8万元港币拍出。吴冠中认为,两拍卖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使其声誉和真作都受到不应有的侵害,请求法院判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上海一审法院判吴冠中胜诉,但朵云轩、永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署名权受到法律保护,同时法律禁止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两被告公开拍卖假冒吴冠中亲笔书名的美术作品,共同构成了对吴冠中著作权的侵害。另外,两被告不听有关方面劝阻,执意拍卖,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随着艺术家维权意识的增强,依据《著作权法》主张权利的案例将会越来越多。 作为拍卖行为的买受人也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主张权利。但这类案件因鉴定机构和鉴定程序的缺失,举证难度较大。如王定林诉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案。1995年10月28日,王定林先生在杭州’95秋季书画拍卖会上,以110万元人民币购得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为了确保所购作品系真品,王亲自向北京徐邦达先生和上海谢稚柳先生请求鉴定。徐、谢二人是当代画坛鉴定权威,然而其鉴定结论却截然相反。徐的鉴定结论是:此画是赝品,值110元差不多了吧。谢的鉴定结论是:此画为真迹无疑。王遂于1996 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浙江国际商品拍卖中心收回此画、退还画款,拍卖中心辩称,谢稚柳的鉴定是值得信赖的,拍卖行行规规定:“买家应仔细观察拍卖原物,慎重决定竞拍行为,并自愿承担责任”。据此,拍卖行不同意王定林的诉讼请求。此案一审、二审均判定王定林败诉。王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1998年12月30日, 包括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启功、常务委员刘九庵在内的全国10余位专家对最高人民法院送鉴的张大千《仿石溪山水图》进行鉴定后,一致认为该幅作品为赝品。这个最终的鉴定结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最后裁定提供了证据。 拍卖书画是一种出售美术作品的特殊形式的买卖行为,因此拍卖活动的买受人也应当属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如果买受人在拍卖现场购买了假冒伪作,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中有失公平的,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自知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都有权要求申请撤销。如果拍卖公司故意隐瞒作品的真实情况,甚至明知或者应知为假冒伪作,仍然进行拍卖,属于商业欺诈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款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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