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景德镇市第六届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在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下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守则。
一、专家评审委员在专家评审委员会赋予的职责与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专家评审委员会的领导和公证人员的监督。专家评审委员应严格按照本守则规定,坚持评审原则和标准,积极献言献策,认真负责地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
二、在景德镇市第六届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向社会公布前,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及他人为本届专家评审委员。
三、评审期间,一般不接待会外人员,特殊情况须与景德镇市第六届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征得同意后,在专门地点接待。进入评审会场和作品陈列场所时,不得携带手机、摄录像机等。
四、与评审工作有关的材料(包括申报材料、汇总表、评分表、投票表决表、评审结果、评审意见等)属于内部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并须严格保密。不得拍摄、复印、扫描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五、专家评审委员在独立打分项目中,应坚持自主评分,不得交换意见。
六、专家评审委员不得为申报者许诺游说,评分投票时不得干涉其他专家评审委员的意向。
七、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严禁接受与评审有关的礼金、礼品,杜绝各种徇私舞弊的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与申报者有亲属和其他关联关系的,应主动报告。
八、评审工作结束后,专家评审委员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专家评审委员的信息,以及评审过程中讨论、评价、表决和专家评审委员的发言与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景德镇市第六届江西省工艺美术大师申报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